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出口企業(yè)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出口企業(yè)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yè)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yè)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天津貨代
出口企業(yè)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后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y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天津貨代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fā)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天津貨代
|